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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擅自改造丽江古城建筑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8-24

 “未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,丽江古城的所有建(构)筑物不得擅自修缮、改造。”这是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昨日会议上的相关报告中了解到的。

  昨日,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关于《云南省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(草案)》审议结果作了说明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丽江古城在无法收门票的情况下收取古城维护费是必要的。也有人提出,不收费更有利于丽江旅游业的发展。

  据了解,丽江古城维护费已自2000年起征收。几年来,古城维护费的征收为古城的基础设施建设、环境整治、保护管理以及丽江旅游的全面提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因此,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保留了古城维护费。

  有人员对条例草案中一些禁止性行为的可行性存在疑虑,如“禁止在丽江古城安装太阳能”、“保护区内所有历史建筑严禁拆除”等。经调研,这些禁止性规定是在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中总结出来的,是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做到了的行为规范,与丽江古城的古朴、宁静和高防火等级的特点密不可分。此外,为弥补这些“管理严格”的禁止性行为给丽江古城内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,丽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、并将继续采取相应便民措施。

  还有人员提出,条例草案中“丽江古城的所有建(构)筑物不得擅自转让产权”的规定与有关法律不符,妨碍了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处分权。为此,法制委员会将其改为:“未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,丽江古城的所有建(构)筑物不得擅自修缮、改造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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